《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购车分期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约定条款》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
龙卡分期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申领使用龙卡分期卡(以下简称“分期卡”)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所称的分期卡,指乙方向甲方发行的,为龙卡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以下简称“专项分期”,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分期、装修分期、分期通、教育分期等)配套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专用卡。该卡仅授予专项分期额度,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银行卡账户管理费,并根据约定用途在我行指定类型商户消费或委托支用,限制预借现金、转账、预授权类交易、部分电子渠道消费、各类投资理财类业务签约、各类代扣代缴业务签约等其他交易功能。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creditcard.ccb.cn)查询《章程》、《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专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本协议内容及专项分期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领
1.甲方申请分期卡,需在申请专项分期业务时同步办理。分期卡不能办理附属卡。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
3.如甲方在本次申请前已持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以已有卡客户身份提出本次申请,则甲方知晓并同意其填写的已有卡信息(含基本资料、工作资料、联系人信息、约定还款账户等)直接适用于新卡。
4.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向甲方提供授信审批、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分期付款、风险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疑义处理、客户服务、权益服务、贷后管理、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债权转让等一项或多项分期卡服务,甲方授权乙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甲方在使用上述分期卡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此产生的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姓名、与甲方关系),甲方在业务办理中主动提供的信息。
5.为上述第4条所述目的,甲方授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应分支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行内系统,收集、存储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信息)。
6.为风险管理及客户服务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分期业务或使用分期卡服务时收集、存储电子设备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
7.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甲方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电话:4008108866)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分期卡逾期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乙方在报送不良信用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信函等方式(乙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甲方。
8.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如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账户实名制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金融基础数据报送),乙方需根据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外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要求,向其传输、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如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9.为上述第4条所述目的,乙方需向甲方持有分期卡对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具有相应服务资质并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委托的外包服务方(如制卡服务方、寄送服务方、账单与信函制作服务方、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方、资产保全服务方)、通讯运营商加密传输、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上述机构的主体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种类,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creditcard.ccb.cn)的“服务指南”页面了解。
10.为使甲方顺利享受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优惠活动或权益服务之目的,乙方需向相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加密传输、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上述机构的主体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种类,甲方可通过相关优惠活动和权益细则了解。
11.如后续乙方转让其拥有的针对甲方的债权,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债权受让方(如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及受聘专业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用于实现债权转让的必要需求。乙方或债权受让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于债权转让时向甲方告知其个人信息的受让人主体信息、处理情况信息。
12.乙方承诺将向上述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所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3.甲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分期卡账户注销且分期账务结清之日止,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除外。乙方承担超出授权处理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4.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事件,乙方有可能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恶意程序攻击或其他情况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而导致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的签署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义务,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15.对于甲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事宜,详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以下简称“《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
1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专项分期业务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核发分期卡,并核定专项分期额度等。甲方知晓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分期卡,申请资料均不退还甲方。乙方将依法处理前述申请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
17.甲方充分知晓,在与分期业务关联的特定场景下,分期卡在部分电子渠道(如:微信、支付宝、建行龙支付、银联云闪付)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甲方激活分期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二、使用
1.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分期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包括《使用指南》及其他中国建设银行公开披露的分期卡和专项分期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分期卡;甲方收到分期卡后应立即在分期卡背面签名栏位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虚拟信用卡除外),后续,甲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3.分期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4.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分期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分期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甲方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分期卡交易密码适用于分期卡消费等交易确认。
5.鉴于交易密码由甲方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分期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6.甲方分期利率应按与乙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并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价格标准(现行标准见附件)承担其他各类利息、费用。乙方价格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分期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利息、费用。
7.甲方在分期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甲方分期卡中溢缴款。分期卡溢缴款仅可转出,不可取现、消费。
乙方对甲方分期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8.甲方使用分期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责任。乙方仅提供分期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解决,乙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9.龙卡分期卡支持无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甲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甲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分期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甲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分期卡绑定后甲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分期卡支付。甲方知晓并理解分期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分期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分期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甲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0.为保证分期卡账户安全,甲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分期卡:
(1)妥善保管分期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分期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分期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乙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甲方不得将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分期卡。
(5)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甲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分期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1.分期卡资金应当用于甲方专项分期消费,不得用于购房、理财投资、生产经营、套现等非消费领域。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核查分期卡资金用途,如甲方违规使用分期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对账及还款
1.如甲方分期卡账户余额于账单周期内发生变动或前期账单尚未清偿,乙方将向甲方发送当期对账单。
2.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若甲方未收到当期对账单,应及时联系乙方补发,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偿还应还款项。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自交易日后50天内向乙方提出核查申请。甲方提出交易疑义后应配合乙方核查,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实交易结果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甲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甲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4.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授权期限至甲方取消约定账户还款服务时止。约定还款不收取服务费用。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分期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卡、或接受乙方邀请办理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约定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注销 、挂失、冻结等情况),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5.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当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利息、分期本金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适用于甲方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最高不超过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若乙方对甲方信用卡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乙方申请注销分期卡。
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
6.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无论甲方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乙方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分期卡欠款:(1)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分期卡欠款;(2)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如扣划款项不同于甲方应还款币种,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甲方应还款项。如乙方扣划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甲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乙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甲方。如本协议项下仍有未抵销的分期卡欠款,甲方应继续向乙方清偿。
7.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8.除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乙方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甲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甲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乙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四、挂失、换卡与注销
1.如遇分期卡遗失、被窃、被冒用等情况,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2.甲方应关注分期卡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分期卡即失效。分期卡失效前,乙方有权对甲方用卡状况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甲方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甲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
3.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终止合作)导致甲方使用的分期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乙方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乙方有权终止分期卡服务,并为甲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通知乙方,乙方将不再为甲方更换信用卡。
4.甲方向乙方提出分期卡注销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乙方保留对甲方分期卡注销前应负债务的追索权。
五、其他
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为甲方更换信用卡、限制或停用甲方分期卡、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分期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将分期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分期卡;
(4)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5)甲方分期卡用于购房、理财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6)甲方利用分期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
(7)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8)甲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9)甲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分期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甲方存在上述第(4)项情形的,乙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乙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及其担保人和共还人进行催收;在无法联系甲方时,有权通过联系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请其代为向甲方转告与乙方联系。如联系人、近亲属表示代偿意愿的,乙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专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使用指南》及《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分期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分期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
5.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6.乙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8.甲方同意以专项分期业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甲方联系乙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和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乙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甲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甲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甲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甲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乙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甲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甲方知晓,甲方分期卡欠款经乙方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乙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5533,向甲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乙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024年3月版)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
约定条款
一、业务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是指申请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专项分期额度,购买家用车及/或购置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经中国建设银行核准后,由中国建设银行受托支付到商户(本约定条款中商户包括汽车厂商、经销商等经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合作方,以下也称为“合作商户”)完成分期交易。相应专项分期实际放款金额按申请期数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至其分期卡内,根据申请时明示的分期利息、中国建设银行与合作商户的约定等,免除或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
二、基本规定
1.本约定条款所指的分期卡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为购车分期业务配套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信用卡。本约定条款所指“购买/购置”方式是指一次性取得所有权购买。
2.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并计入分期卡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按相应比例(均分方式/非均分方式)摊还。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应还本金总额不变。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提前还款金额的2%或双方另行约定,如未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具体收取标准的, 按提前还款金额的2%收取。“提前还款金额”是指尚未入账的分期本金之和。
3.分期利息收取标准见相应公告及业务申请时系统提示信息,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每期应还分期利息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每期分期利率,每期应还分期利息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并精确到分位。分期利息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入账,并全额计入分期卡最低还款额。分期利息自入账日起占用客户信用额度。
4.申请人实际支付的购车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申请人购车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申请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n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申请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关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的含义及示例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官网信用卡频道-服务指南-常见问题”或通过龙卡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输入关键词“分期年化利率”查询了解。
5.分期卡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分期卡领用协议》”)及分期业务规则执行。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creditcard.ccb.cn)查询《章程》、《分期卡领用协议》、本约定条款以及分期相关业务规则。
6.申请人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包括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购置税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如未特别说明,本约定条款所述“购车分期”包含对于所购车辆的分期业务和对于所购车辆附加产品的分期业务。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户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
7.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保证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申请人承诺无论分期业务申请审批通过与否,不要求退回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中国建设银行将依法处理前述申请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
(3)申请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按最终核准的分期专用额度受托支付到商户,并对本人龙卡分期卡账户进行分期交易操作,记收相应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等全部款项。
(4)申请人在购买商品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期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分期卡透支款项,否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讨欠款。
(5)申请人承诺按分期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全额还款的,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分期卡领用协议》计收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还款违约金。
(6)申请人已成功办理分期业务,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按上述第二条第2款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并按已入账期数承担相应分期利息,中国建设银行不再收取申请人剩余未入账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
(7)除上述第二条第七款第(6)项约定情形外,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下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已入账未还分期利息、终止当期分期利息、其他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申请人的分期卡被停卡,或申请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申请人主动要求挂失不补卡、或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或申请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申请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使用分期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分期卡领用协议》或有关业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申请人拒绝承担使用分期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申请人拒绝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各类款项及费用;申请人利用分期卡进行虚假交易;申请人拒绝或阻碍中国建设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在本约定条款项下的权益;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分期卡或本分期业务条件且未追加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中国建设银行有正当理由或出于风险控管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有关商品价格、服务质量、购车合同履行、所购车辆附属产品服务等事宜由商户提供,若申请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仅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申请人不应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分期付款债务。
8.银行权利与义务
(1)为向申请人提供购车分期服务,申请人授权中国建设银行依照《领用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以下简称“《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
(2)为确保申请人购车分期交易达成,申请人知悉中国建设银行将向与申请人达成交易的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汽车厂商、合作商户依法提供必要的申请人身份信息、购车分期交易信息;其中,如申请人由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汽车厂商、合作商户推荐申请购车分期业务的,申请人知悉中国建设银行将申请人购车分期申请进度和结果提供给合作汽车厂商、合作商户。汽车厂商和合作商户的正式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询其服务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脱敏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将对合作汽车厂商、合作商户信息保护能力进行评估,并要求合作汽车厂商、合作商户仅为处理本约定条款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使用上述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承诺将向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对于申请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处理的个人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申请人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3)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本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以及具体的额度金额。
(4)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最终核准的专项分期金额向受托支付商户划付款项,形成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
(5)中国建设银行将于申请人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在申请人龙卡分期卡账户上按照约定计入分期付款金额及相应分期利息,并由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
(6)中国建设银行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申请人明示。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约定条款、分期利率标准及其他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施行。申请人有权在中国建设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申请人不愿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应在中国建设银行公告施行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终止本分期服务;如果申请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申请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申请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三、业务规定
1.分期卡仅授予购车分期额度并用于归还专项分期欠款,经客户同意后通过后台放款至商户。限制预借现金、刷卡消费、转账、预授权类交易、电子渠道消费、各类投资理财类业务签约、各类代扣代缴业务签约等一切其他交易功能。
2.对于一次性取得所有权的购买方式,申请人为购买车辆办理购车分期业务的,所购车辆必须以本人名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车辆所有权登记,无法以本人名义登记的,要出具关系证明。申请人购买家用车需购买车辆损失险及其它业务规定所需保险,若上述保险合同出现无效、被解除等情形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终止本项服务,此时申请人的分期债务视为全部到期。
3.一次性取得所有权的购买方式下,申请人为购买车辆而办理抵押模式购车分期的客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中国建设银行完成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登记证书(证明)交给中国建设银行保管。如出现申请人不配合完成抵押手续的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终止本项服务,此时申请人的分期债务视为全部到期。
4.申请人为购买车辆办理购车分期业务的,所购车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与中介合谋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未经中国建设银行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所购车辆进行生产经营(包括网约车等服务)、出租、出售、赠与他人、“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活动。申请人如有以上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终止本项服务,此时申请人的分期债务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为车辆附加产品办理购车分期业务的,不得针对相同消费内容在其他金融机构再次申请分期付款或消费信贷,同时应按照购车分期等文件的约定内容承担按期还款等相关义务。
6.二手车分期申请人支付首付金额须以现金、借记卡或龙卡信用卡溢缴款等方式支付完成,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包括龙卡信用卡额度、快贷等)支付。
如对中国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申请人可通过向中国建设银行当地网点详细了解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进行咨询与反映。
申请人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024年9月版)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条款),关注您在本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建行”)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会尽力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与您的相关约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您同意并授权建行根据业务需要或您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基于下述一项或多项目的(以下称“处理目的”)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1.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2.提供分期卡服务:授信审批、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分期付款、风险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疑义处理、客户服务、权益服务、贷后管理、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债权转让。
二、敏感个人信息处理
(一)您同意并授权建行基于处理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您在使用分期卡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此产生的如下必要敏感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证件种类及号码、有效期限、婚姻状况;
2.财产信息,如资产信息(含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收入信息、用户鉴别信息、交易信息、征信信息;
3.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联系人电话;
4.您在业务办理中提供的敏感个人信息。
(二)您同意并授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应分支机构基于处理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合法存有您信息的第三方以及建行行内系统,收集、存储如下必要敏感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具体包括:
1.身份信息,包括证件种类及号码、有效期限、婚姻状况;
2.财产信息,如资产信息(含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收入信息、用户鉴别信息、交易信息、征信信息;
3.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4.其他信息,如税务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车险信息、反映您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三)您同意并授权建行基于风险管理目的,在您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分期卡服务时,收集、存储该设备位置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
(四)您同意并授权:如您出现违约或可能危及建行债权的情形时,建行无法通过您预留联系方式与您取得有效联系的,建行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您的单位和联系人及合法存有您信息的第三方收集、存储您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
对于您同意建行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建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活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您知悉,上述敏感个人信息对建行提供信用卡服务十分必要。如果您不提供上述敏感个人信息,建行将无法提供相应服务。
三、其他事项
1.您保证签署本授权书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本授权书自您签署起生效,有效期至您的分期卡账户注销且分期账务结清之日止。建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授权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3.您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行有权对本授权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您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建行进行咨询。您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分期卡相关服务,如您不接受建行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建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您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建行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
4.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事件,建行有可能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恶意程序攻击或其他情况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而导致您无法完成本授权书的签署或造成其他损失,建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义务,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您提供必要的帮助。
5.特别提示:如您对建行信用卡分期业务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反映或查询、获知您行使个人信息主体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建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024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