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遵照国务院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要求,我行发布下述公告:
(一)个人客户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确保您能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变化并享有我行提供的优质服务,请您务必于2013年8月底前与我行联系,保证您在我行办理信用卡、准贷记卡、个人信贷类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正确并畅通,这是您能否及时收到我行相关通知的关键。同时也请您与我行联系,签订同意我行上报并查询使用您信用信息的授权书。
信用卡客户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我行任一网点办理;准贷记卡客户(卡号前六位为:491031、544033、453242、532420-532429或622707)可前往您所持有的准贷记卡发卡行所在省份的我行任一网点办理;个人信贷客户可与您的贷款发放机构联系办理。
(二)公司机构客户
公司机构类信贷客户请您与业务经办行联系,签订《关于同意查询和报送信用信息的函》(公司机构客户)。
如有任何问题,请您致电建行统一客服电话9553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