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建行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办理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等的业务。具体包括:(1)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2)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交易账号及办理联网等手续;(3)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为其办理有关交易及结算手续。
二、适用对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本业务适用的委托人主要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境外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机构。
三、办理流程
1.签署协议。客户与我行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前,双方应签订债券交易结算代理协议。
2.资格与额度申报。我行为客户办理开展债券投资的资格/额度申请(若需要)以及业务备案等。
3.账户开立。备案成功后,我行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包括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债券账户和资金专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类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外汇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联网。
4.交易与结算。在账户开立完成后,客户通过我行进行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等交易,我行为其提供交易后续的交割清算服务。